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办法》(简称《办法》)。
《办法》共8章29条。《办法》明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范围包括煤矿、煤矿企业自查报告的重大事故隐患,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导服务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行政检查执法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并经查实的重大事故隐患,其他途径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
《办法》指出,煤矿应当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煤矿主要负责人是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鼓励从业人员主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线索。
《办法》要求,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行政检查执法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处理处罚,深挖违法行为背后的失职失责问题,严肃追责问责。
《办法》强调,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及时将指导服务企业、举报核查属实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上传至国家矿山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与企业自查、行政检查执法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全量汇总,形成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实现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全链条”闭环管理。